工程量清单错漏风险由承包人承担的法律分析

2022-04-12 作者:曾锋、黄流庚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按照国家统一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招标人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反映工程实体消耗和措施消耗的工程量清单,并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提供给投标人,由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根据各种渠道所获得的工程造价信息和经验数据,结合企业定额自主报价的计价方式。

  在工程招标中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国际上较为通行的做法,为加快我国建设工程计价模式与国际接轨的步伐,我国在2003年正式颁布实施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这标志着我国的工程造价计价模式从由政府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协调向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计价模式——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转变。

一、问题的提出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施工图纸深度不足、项目特征偏差、编制水平不足等原因,工程量清单错漏无法绝对避免。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的一般规则来看,工程量清单准确性由发包人负责,工程量清单错漏的,应调整合同价款。但是,实践当中部分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不对工程量清单错漏负责,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自行考虑清单错漏风险”,从而将清单错漏风险转移给承包人。当清单错漏导致计价争议时,该约定是否有效直接关系到发承包双方的重大利益。本文拟从司法实践、理论层面进行分析,拟提出一个较为合理的解决思路。

二、司法实践的争议

  经笔者检索,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裁判观点:

观点一认为:

       虽然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约定由承包人承担工程量清单漏项风险,但该约定免除了工程量清单招标中招标人应提供准确及完整工程量清单的义务,而将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的清单漏项责任全部转嫁给投标人承担,有悖公平原则。持有该观点的判决包括(2018)皖01民终634号、(2020)黔民终102号等。

观点二认为:

       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工程量清单漏项风险,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持有该观点的判决包括(2020)皖民终1128号、(2015)吉民申字第137号等。

观点三认为:

       发包人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将工程量清单完整性责任推卸给承包人,不仅有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也有违诚信原则;承包人作为专业的施工单位,亦应审慎核实招标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及时指出工程量清单中的漏项漏量情况。双方应根据过错程度分别承担工程量清单漏项风险。持有该观点的判决包括(2015)粤高法民终字第12号等。

观点四认为:

       发承包双方约定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又约定承包人承担工程量清单漏项风险的,应适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由发包人承担工程量清单漏项责任,持有该观点的判决包括(2017)豫民申3436号等。

  总体而言,司法实践中对于“清单错漏风险由承包人承担的约定是否有效”这一问题有较大争议。肯定观点认为,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否定观点则认为该约定有悖于公平。笔者认为,前述裁判理由并没有揭示出问题的核心,无论是肯定说还是否定说均缺乏足够的理由。

三、理论层面分析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4.1.2条规定,工程量清单准确性由发包人负责(该条文为强制性条文)。由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性质上属于国家标准,其上位法依据是《标准化法》及《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根据《标准化法》及《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其中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至此,可以明确的是“发包人对工程量清单准确性负责”的规定可以视为法律强制性规定。但是,由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因此,工程量清单错漏风险由承包人承担的约定是否有效,还应进一步判断《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4.1.2条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或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下,应由发包人承担工程量风险,承包人承担价格风险。因此,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要求发包人对工程量清单准确性负责,本质上是为清单计价模式下的价格体系服务。从这一角度来说,笔者认为发包人对清单准确性负责的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并不必然导致约定无效。并且,进一步来说,当合同约定发包人不对清单准确性负责时,计价方式实际上已经由制度意义上的清单计价转换成意定的固定总价或固定单价计价,其风险划分不再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规则执行,而是按照当事人直接意定的规则执行——以施工图和地勘资料等招标时据以报价的基础资料为风险划分范围。这一做法,虽然违背了清单计价的精神,但本质上仍然是当事人对价格形式的选择,属于私权处分的范围。

四、结论及实务建议

  结合前述分析,笔者认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4.1.2条关于“工程量清单准确性由发包人负责”的规定系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当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量清单错漏风险由承包人承担时,该约定有效。在约定有效的前提下,笔者就承包人的实务操作提出如下建议:

  (一)如招标文件中存在类似的约定,承包人一定要根据招标文件汇总的施工图、地勘报告、常规施工组织设计等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查看工程量清单是否存在错漏。

  (二)如工程量清单存在错漏时,承包人可以向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提出答疑,要求更正。如招标代理机构拒不更正的,可以向造价管理机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