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专享︱招聘季,HR不可不知的法律风险

2023-07-11 作者:关黎

“金三银四”作为春季招聘的代名词,形象地描述了春季招聘对于企业和求职者的重要。眼下,各地政府和人力服务机构相继组织了多场招聘会。“招聘-录用”作为劳动关系的开端,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如何识别劳动关系产生环节的法律风险,是企业和HR需要关注的首要重点。

一、关于招聘信息的法律风险
1、招聘信息可以自由发挥吗?
招聘信息不可以自由发挥,企业应当避免发布夸大待遇,隐瞒不利因素的信息;避免发布“XXX不招”等就业歧视的信息,否则将面临发生争议风险。
2、企业发布虚假广告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及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企业招用人员时如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的,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如造成损害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什么是就业歧视?
就业歧视,就是因劳动者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区别对待。一般而言,只要是基于与岗位能力无关的要素,比如户籍、年龄等先天形成的因素,而取消或损害就业人员平等就业机会的,都属于就业歧视。
4、就业歧视有什么法律后果?
依据《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及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如企业在招聘中存在就业歧视的,可能面临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等法律后果。


二、关于招聘环节的法律风险
1、企业在招聘中要告知劳动者什么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明确列出了在招聘过程中以下七项具体的法定告知情形:工作内容、工作条件、 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2、面试时可询问婚育状况吗?
2019年2月2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明确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等,否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等法律后果。
3、职业病风险岗位招聘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企业在招录可能存在职业病风险岗位的人员时,应当如实、全面告知危害及后果,以及相应的防护措施等内容。此外,企业还应当在人员上岗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否则将面临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行政罚款以及劳动合同无效导致的赔偿责任等。
4、招聘时,需要核实哪些情况?
为全面了解并核实应聘者的真实情况,应当要求应聘者除了简历外,还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材料及各类取得的资格、技能证书等。也可要求应聘人员当场填写《应聘个人信息表》。
除此之外,HR还应当详细询问并核实既往工作经历,核实与上一单位的劳动关系是否解除;是否签署竞业限制条款及履行情况;健康情况,之前的工作岗位是否存在职业病隐患;有无犯罪记录;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等。
 
三、关于录用环节的法律风险
1、录用通知书(offer)一定要发吗?
法律并没有规定企业在录用时一定要签发录用通知书(offer),但由于录用通知书(offer)属于要约,企业一经发出即受制约。如果企业发出后又取消录用的,则属于缔约过失,如造成劳动者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企业可根据需要审慎决定是否签发。
2、如果要发,录用通知书(offer)应该怎么写?
(1)明确应聘人员应承诺入职的期限,如规定应聘者收到录用通知(offer)后不按期书面确认的,公司可取消岗位或另招新人;
(2)明确录用通知书(offer)失效条件,明确应聘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的,通知书作废;
(3)明确应聘者违反约定不与企业成立劳动关系的违约后果。
3、应该先发录用通知书(offer)还是先体检?
如果企业是在发出录用通知书(offer)后再要求体检,则应聘者去体检时劳动关系已经成立。此时如果体检发现应聘者存在健康问题影响合同履行的,企业也不能随意不录用,因为劳动关系已经成立。因此,企业应当先安排意向应聘者进行体检后,再发出录用通知书(offer)。
4、入职体检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入职体检一般都是胸透/血压等常规项目,但很多公司会要求增加“乙肝”项目。关于该项目,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亊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5、企业可以拒绝录用携带有乙肝病毒的应聘者吗?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因此,除非是国家明确规定的特殊岗位外,企业不得拒绝录用携带乙肝病毒应聘人员。
6、公司入职体检,发现应聘人隐瞒了怀孕的事实,用人单位可以不录用吗?
不可以。我国法律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处于孕期的应聘者亦享有平等就业权,除非用人单位招聘的岗位确实不适宜孕期劳动者,或国家出于对孕期劳动者的特殊保护,禁止从事的岗位外,用人单位不能以应聘者怀孕为由不录用。而且应聘人隐瞒怀孕事实,一般不影响合同履行,不构成欺诈。


四、结语
招聘中除了上述风险外,还存在其他法律风险,如特殊人员录用、实习生和应届毕业生的招聘问题。由于篇幅原因,本文不再赘述。如企业和HR碰到相关问题,欢迎咨询我们。